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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青海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保业务办的温馨提示

所属项目:2018年青海省公立医院部分药品

发布时间: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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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保业务办的温馨提示
信息来源: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0年02月06日 所属项目: 2018年青海省公立医院部分药品挂网采购

省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医保经办服务大厅作为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易成为交叉感染的区域,也是疫情防控的重点。为保障参保人员人身安全,降低被感染的风险,同时不影响参保人员缴费和医保待遇享受,我中心进一步改进业务办理流程,减少经办手续,各项业务推行“不见面”服务。通过“七个改变”方便群众办事,有效防控疫情。

一是改变医疗保险缴费业务办理方式。已开通医疗保险网上申报的单位,通过网上申报企业端查询医保缴费额,然后通过省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网上缴费(未与税务部门签订三方协议的单位,需先行与税务部门协调并签订三方协议);未开通医疗保险网上申报的单位,电话查询单位医保缴费额后,通过省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网上缴费。需要缴费明细的,可联系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申报部门予以邮寄或传真。联系电话:0971-8170654。

二是改变医保关系封存、注销、转移、新增及变退休等业务办理方式。由经办大厅现场办理改变为单位经办人通过邮寄、传真方式将办理业务资料报送至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申报部门办理。联系电话:0971-8170554、0971-8170494。

三是改变医保关系转续业务办理方式。由经办大厅现场办理改变为电话申请不见面办理。转出业务办理:个人电话申请,医保部门核验符合条件的,直接开具《参保凭证》并邮寄给个人;转入业务办理:个人电话申请,医保部门核验符合条件的,直接开具《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并邮寄给个人,个人在原参保地开具《参保凭证》后邮寄至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申报部门办理接续。联系电话:0971-8170554。

四是改变缴费工资申报业务办理方式。由经办大厅现场办理改变为单位经办人通过邮寄方式将办理业务相关资料邮寄至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申报部门办理。联系电话:0971-8170494。

五是改变职工生育备案业务办理方式。由经办大厅现场办理改变为单位或个人将生育登记材料《青海省省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传真至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生育保险部门办理。联系电话:0971-8170574。

六是改变转外就医备案业务办理方式。由经办大厅现场办理改变为单位或个人将转诊证明等资料传真至省医疗保障异地就医结算中心办理。联系电话:0971-8170531。

七是改变慢性病特殊病待遇资格鉴定业务办理方式。由经办大厅现场办理改变为参保人员完成鉴定后,将《鉴定表》及所需资料邮寄至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慢病审核部门办理。联系电话:0971-8201793。

为便于有关办理事项的沟通,请单位经办人员或个人在办理事项填制的表格中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和邮寄地址,在邮寄封面标明办理的业务类型,资料寄出后电话告知医保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注意查收邮件。

省级职工医保业务办理资料邮寄地址:青海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西宁市南大街15号);邮政编码:810000。

疫情防控期间,各类经办工作能在线上办理的,尽量在线上办理;线上无法办理的,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办理。如非必要,建议各参保单位及个人待疫情结束后再到经办大厅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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