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等3部门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卫函字〔2013〕261号)(http://www.lndoh.gov.cn/zfxxgk/zwgg/201304/t20130428_1097682.html)的有关要求,我中心已将《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新调入药品目录》调入辽宁省2011年基本药物采购平台。从2013年5月1日起,全省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从网上采购新调入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新调入药品的中标生产企业,请于2013年4月29日-5月15日登录辽宁省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http://jbywcg.lnypcg.com.cn/)上选择配送企业(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1),相关配送企业应及时在网上响应达成配送关系。
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后,要认真填写《生产企业中标产品销售区域配送企业确认表》(附件2)、《辽宁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委托配送函》(附件3),并形成纸质材料一式3份,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各持1份,另外一份由各市配送企业汇总后,报配送区域的市级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相关企业如不按规定建立配送关系,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中标药品,将被视为不供货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在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后,要对本机构勾选的药品目录设置配送企业,设置配送企业时,可在中标药品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中任意选择1家作为该药品的当前配送企业,如出现不能及时配送等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重新在采购平台上更换配送企业配送药品。
附件:1.辽宁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生产企业操作手册
2. 生产企业中标产品销售区域配送企业确认表
3. 辽宁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委托配送函
4. 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新调入药品目录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