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精神,为保证医疗机构既能采购到质优价廉的药品又能满足临床需要,经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采购目录》。现将药品目录增补办法规定如下:
一、 目录范围
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采购目录》外,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其余药品均可申请增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民族药品实行备案议价制度。
二、 目录形成
为保证药品目录的科学严谨、实用规范,本次药品目录的增补分别通过收集、合并、整理、论证等步骤形成初目录、送审目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挂网目录。
三、目录来源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在调查了解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参照部分省、市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制定基础目录,将基础目录印发到14个地、州、市卫生局和自治区级医疗机构,由各地州市卫生局和自治区医疗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目录删除和增加,形成初目录一。
(二)、由药品生产企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申请增补本企业品种,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进行审汇整理,形成初目录二。
(三)、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将收集到的初目录一和初目录二进行汇总、整理,形成药品采购送审目录。
(四)、由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送审目录进行审核公布后,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通过竞价议价程序后,形成最终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采购目录》。
四、其它规定
此次目录确定后,如不在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一般不再进行增补。如确属临床必需用药,可由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共同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后再确定是否纳入目录。
如遇国家药物政策调整,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