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总体安排,结合对企业申诉澄清核实结果和近期部分省级联盟公示中选结果,现就本次带量联动部分药品报价上限进行调整并公示,具体如下:
一、公示时间
2022年4月1日9时至17时
二、公示查看方式
企业可登录新平台,选择“带量采购-报价上限(成交参考价)公示”,查看公示内容,具体操作参见《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报价上限公示操作手册》(附件1)。
报价上限制定原则及相关内容参考上一轮通知(附件2)。
如有问题可与以下咨询电话进行沟通。
政策咨询:010-89152613
系统操作:010-63359338、010-63359686、010-63350020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