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药品企业:
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精神,为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部分药品(不含常用低价药品)纳入备案采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因新农合剂型判定不清而未申报挂网的药品。
(二)新判定属于医保目录的药品。
(三)医疗机构报告临床必须采购使用且未挂网的常规上网限价药品。
二、备案方式
上述药品生产企业凡愿意按照备案药品挂网的,可按照《关于<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药品开展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川基药采〔2015〕91号)准备资料,进行备案。其中第(三)类药品还需提供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药品需求报告,注明必须采购原因。
三、医院采购
医疗机构采购备案药品时按照《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规定进行采购,三级公立医院采购比例不得超过10%,二级公立医院采购不得超过5%,其他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备案药品。
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