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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按季度报送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集

发布时间:201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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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季度报送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的通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2年03月16日 所属项目:

各盟市卫生局:

  我区于2012年1月中旬全面启动实施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目前已进行了四期基本药物采购计划报送和配送,采购金额和配送率逐步上升,显示网上集中采购工作正在逐步走入正轨。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企业不能提前预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品种和数量,加之每期下达订单时间较短,部分生产配送企业难以及时足量组织货源,导致部分药品不能及时配送,影响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为了便于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了解和把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需求情况,保证基本药物及时、足量供应、配送,经研究自治区拟采取“按照季度申报采购需求、按周期上报实际采购量”的办法,确保基本药物及时足量采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盟市及旗县(市、区)卫生局及时将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执行。

  一、季度采购需求编制原则

  季度采购需求的申报要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1年全年基本药物使用情况,根据临床必需和本单位业务工作量,实事求是、留有余地的原则,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同期实际使用量的80%,确定下一季度的采购数量(包含代采机构的数量),并按月进行申报。

  二、季度采购需求编制方法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系统”,点击采购需求申报模块,按月填报采购需求数量。

  三、季度采购需求编制时间:

  (一)第二季度采购需求计划编制申报时间为3月15日—20日。

  (二)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采购需求计划编制申报时间为6月15日—20日和9月15日—20日。

  四、其他事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报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是指导生产配送企业及时组织货源的重要依据,参加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专人按照采购需求的编制原则、时限和要求做好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的申报工作。

  附件: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申报操作说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附件 20160202094921983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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