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生产商、配送商:
根据2012年6月19日《关于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增转配送商的通知》及2012年7月6日《关于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增转配送商的补充通知》要求,经审核,现将各医疗机构及生产商申请增、转和撤消配送商的审核结果(第二批)进行公示(详见附件1、2、3、4),需澄清问题的医疗机构和企业请根据问题备注补充所需材料,如医疗机构和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鲜章)递交申诉材料(申诉材料须注明产品中标序号、产品名称及相关信息),上述材料均请于2012年12月30日前递交至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二楼前台,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1.符合增、转配送商原则的品种目录(第二批)
2. 符合撤消配送商原则的品种目录(第二批)
3. 需澄清不符合增、转配送商原则的品种目录
4. 需澄清不符合撤消配送商原则的品种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