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3号)和《自治区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卫规财发[2009]34号)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代章)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药品
生产(经营/配送)企业管理规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3号)和《自治区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卫规财发[2009]34号)规定,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在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不得弄虚作假,骗取采购。
二、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采购方或者其他药品供应商合法利益。
三、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价的方式排挤竞争对手或借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之机相互串通抬价、操纵药品价格,搞价格垄断。
四、不得利用任何违法违规手段进行临床促销活动。
五、不得向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
六、药品配送企业必须到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地、州、市药监部门登记备案。
七、必须对医疗机构网上订单及时响应,并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进行发货确认;不论医疗机构采购量大小,路程远近,必须保证药品及时足额配送到位。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医疗机构供货,三次被医疗机构举报且情况属实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两年内不得参加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八、必须与医疗机构签订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购销合同。
九、严格按照挂网药品目录所注明的药品品规、包装和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如在采购周期内发生药品信息变更,须及时向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提供有关证明,核实后及时更新。
十、举报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违规违纪行为,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
十一、不得聚众闹事,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十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由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机构相关部门依据《自治区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卫规财发[2009]34号)或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