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2021年12月4日《关于公示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第四批部分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情况的通知》,对其相关质疑进行了梳理,现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第四批部分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情况予以补充公示。
一、公示时间
2022年1月7日-11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质疑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登陆“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通过“带量采购”项下的“药品采购”—“公示信息管理”—“公示信息查看”—“查看公示列表”中找到相应产品,点击“办理”功能,进行质疑。
被质疑企业收到质疑材料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提交澄清材料,逾期视同认可质疑。质疑企业须对被质疑企业澄清内容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可与否的判断,逾期视同认可澄清。
企业提交的质疑与澄清材料应真实有效,符合相关规定。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