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外,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原则上全部纳入我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为扩大我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覆盖面,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经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近期开展新疆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竞价议价药品目录的制定工作。
请各企业(已递交药品增补品种的企业除外)将拟增补的品种以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形式于4月10日前报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附件: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增补申请表
药品采购中心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1:
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增补申请表 |
商品名 | 通用名 | 剂型 | 规格 | 最小单位 | 包装 | 生产企业 | 其它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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