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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山东省关于调整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结算方式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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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1号)要求,对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结算做如下调整:

一、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N202111期(含),带量采购药款由医保部门按照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实施方案进行支付,非带量采购药款及前期带量采购药款仍由省平台根据各县市区回款情况按原渠道进行支付。

二、根据德州市医保局申请,自N202111期(含),德州地区全部药款由医保部门按照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实施方案进行支付。

三、请各相关单位抓好药款结算工作,省平台将定期汇总结算情况报行业监管部门。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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