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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3年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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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县(市、区)医保局及时将执行文件传达至相关医疗机构,组织相关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加强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测,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

  二、第九批国家集采首年采购周期从2024年3月30日至2025年3月29日。

  三、市医保中心要做好集采药品采购和供应的监测、医保支付系统调整等工作,落实相关落地配套政策。

  四、相关医疗机构应保障主供药品及时进院,畅通备供药品进院渠道。要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原则上协议期内采购中选品种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

  五、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映。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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