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有关企业:
为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持续扩大改革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等文件规定,现对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国采第九批)采购协议期内中选品种开展年度采购协议续签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按照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的原则,国采第九批41个中选品种纳入续签范围,见附件。
二、采购协议量
国采第九批续签品种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1)》规定的“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和“相应比例”确定采购协议量。
三、有关要求
(一)及时签订协议。各地按照《关于执行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十五省(区、市)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组织签订采购协议、落实各项配套政策,确保中选药品的质量、供应、使用和回款。
(二)积极主动对接。各地要主动联系有关单位,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和属地医药机构按要求做好上述品种续签工作,确保集采品种续签工作平稳实施。
(三)强化使用考核。对中选供应清单内属于同一中选企业的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包装的中选产品可结合临床实际合并考核(不同规格适应症不同的除外),医药机构完成该中选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约定采购量总数即视为完成该中选企业中选品种的约定采购量,不同规格之间按照数量(含量)关系折算。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