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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基层补充药物目

发布时间:201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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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16日 所属项目:

各市州卫生局: 《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以下简称《指南》和《处方集》)印发以来,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学习《指南》和《处方集》,促进了基本药物规范使用,提高了基层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水平,培训工作取得一定进展。按照《卫生部药政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的通知》(卫药政管理便函[2010]43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指南》和《处方集》在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对于规范基层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维护患者健康权益,引导广大患者形成科学的用药习惯,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培训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专家组,加强对各医疗机构培训工作的指导和帮助。要以培训和推广《指南》、《处方集》为契机,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药学服务人员的素质,改善服务质量,推动人才队伍建设。 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医疗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医务人员实行全员培训。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教学、各单位组织专题学习等多种形式开展。首先对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并有计划地做好新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培训计划。 三、 培训内容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培训参考大纲进行,培训时间应不少于大纲规定的课时。各单位可登录省卫生厅网站药招监管平台,通过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下载培训内容及培训大纲。 四、 做好阶段性总结和评估工作。各市州卫生局要做好培训工作的阶段性总结和评估工作,定期将培训机构、培训人数、培训形式、做法和效果、存在问题、相关建议等情况,每半年以纸质及电子版形式报省卫生厅药政处。暂定每年5月底、10月底前提交报告,首次提交报告时间为2010年10月30日前。 联系人:省卫生厅药政处 江涛 18908099088 电子邮箱:scwstyzc@163.com 附件: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统计汇总表 附件下载请到:http://218.6.245.53:7080/bid/modules/article/View.jspid=1284602275125u6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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