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医保局、天津市医保局、河北省医保局《关于印发2021年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本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安排,我市将于4月12日起组织全市医疗机构对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和第二、四批协议期内中选产品开展预采购量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机构范围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填报。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等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填报。
二、填报内容
(一)京津冀联合带量采购药品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救治需求,综合考虑企业情况、药品质量供应情况和价格要素等,从京津冀联合带量采购29个药品(见附件1)的候选产品中遴选本机构所需药品,并填报未来一年预采购量。其中,带量联动药品18种(其中,头孢哌酮舒巴坦和哌拉西林舒巴坦区分不同比例分别报量),原则上以预采购量80%作为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短缺药品11种,原则上以预采购量的100%作为约定采购量。具体药品信息参见采购平台。
(二)第二、四批国家集采协议期内直接续签药品
医疗机构对第二、四批国家集采协议期内直接续签的33个药品(见附件2),结合临床实际,填报下一采购续存期(1年)的预采购量,约定比例与上一年度保持一致。
三、填报方式
本次申报采取线上填报方式,医疗机构须登录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进行填报。
(一)京津冀联合带量采购药品,选择“联盟带量采购-医院预采购量填报”功能填报预采购量,具体操作请参考平台通知公告栏《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医院预采购量操作说明》(随功能上线同步发布)。
(二)第二、四批国家集采协议期内直接续签药品,选择“国家带量采购-国采到期续约报量”功能填报预采购量,具体操作请参考平台通知公告栏《第一、二、四批国家集采药品接续工作国采到期续约报量操作说明》(随功能上线同步发布)。
四、填报时间
2022年4月12日9时至4月19日17时。
五、注意事项
(一)填报预采购量时系统所显示的“代表规格”不代表产品实际供应规格(每个产品只有一个代表规格),而是执行后任务量的统计计算规格,医疗机构需将需要的各种规格按比值折算成“代表规格”需求量后,以代表品规格单支单片数量进行填报。
(二)预采购量填报页面“相关历史到货数据”标签页将提供本机构对应品种近一年采购到货数据以供参考,全部药品预采购量均完成填报后方可提交上报。
(三)本次填报工作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医疗机构如未按时报送,预采购量将默认为无,后期无法补报;填报数据正式上报时需由医疗机构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章确认,上报后无法修改;因未及时、如实、准确上报数据影响后续集中采购工作,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联系电话:药采中心 89152632(国采)
89152613、89152631(京津冀)
技术支持 63359338、63359686、63350020
附件:1.2021年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含29个药品目录)http://ybj.beijing.gov.cn/zwgk/2020_zcwj/202112/t20211231_2581147.html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