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企业:
根据近来部分企业要求,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1、对前期公示的《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稿)中,因为企业不同意采购限价而递交了调价或删除申请,后来也没有及时撤销申请而未被列入《采购目录(暂行)》的国家基本药物,如果企业现在同意再次公示稿中的采购限价而要求列入《采购目录(暂行)》,请于2009年12月8日前,向省药招办补交同意采购限价、撤销原来调价或删除的申请。
2、对《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稿)公示期间,企业没有递交删除品种等书面材料而被视作认同公示内容、并被列入《采购目录(暂行)》的品种,如果企业现在要求删除,请于2009年12月8日前,向省药招办补交删除品种的申请。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