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将国家谈判的17种抗癌药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人社发〔2018〕49号)文件要求,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自2018年10月30日19:00开始执行国家谈判结果,采购限价为新人社发〔2018〕49号文件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
谈判结果中在我区《2018年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规医疗机构需重新签订合同。
谈判结果中未在我区《2018年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规请相关企业及时在药品采购平台基础库报价系统中维护产品信息并上传产品电子资质,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正常交易。
附件:国家谈判的17种抗癌药品目录.xls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