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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企业递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的说明
所属项目: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
发布时间:200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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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药品生产企业: 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三月十二日《关于药品生产企业提交资料有关问题的说明》中要求生产企业提供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考虑到原件的重要性和企业提供原件的困难,采购中心根据企业的要求,再次请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决定原件可以不予提交,但说明中的“企业所在地的县、市级(含县、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被委托人合法及挂网前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文件”仍须提交。 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二00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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