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山西华元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山西宝芝林药业有限公司)对本企业违法发布复方胃宁片药品广告等问题,分别于2017年12月28日在《新华日报》、2017年12月19-21日在《徐州日报》、2017年12月24日在《淮安日报》、2017年12月26日在《扬子晚报》、2017年12月28日在《盐阜大众报》、2017年12月30日在《扬州晚报》上发布了更正启事。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决定解除对复方胃宁片暂停销售的措施,现予以公告。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