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生产企业:
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示,现取消沈阳中沈药品有限公司对全省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资格并取消该企业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上已经建立的所有配送关系。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相关药品时,对因沈阳中沈药品有限公司配送资格取消而需要重新建立配送关系的,需登录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http://jy.lnypcg.com.cn)或者辽宁省试点县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平台(http://glsd.lnypcg.com.cn)重新选择配送企业。
有关生产企业如因该企业配送资格取消而需要重新建立配送关系的,需填写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委托配送函(需双方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报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调整。
受理时间:2013年8月20日~2013年8月30日(周六、周日除外)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座5楼515室
附件: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委托配送函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