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关于建立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库的通知》发布后,部分企业就网上信息填报及纸质资料编制等问题进行了咨询,现就咨询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统一说明:
一、关于药品价格文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对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低价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因此,《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纸质文件编制要求》中的“药品价格文件”指企业自主定价文件。
二、关于基本药物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证明
1.此处“基本药物”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中所列的药品。证明中应包含所有报名产品中的基本药物。
2.该证明必须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不接受网站截图。对出具证明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级别无限制,但应具体负责监管报名企业基本药物入网及流通。
三、关于证照有效期
对于网上填报信息中有关有效期的项目,如无有效期、有效期不确定或长期有效,请填写“2099-01-01”。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