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纠风办、发改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新卫规财发[2009]48号)要求,请各医疗机构于6月15日之前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2009年第一批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遴选适合本单位使用的质优价廉的药品,以便顺利签订采购合同。鉴于我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采取分期分批公布采购目录,且第二批集中采购药品目录正在制定中,不久也将公布,请各医疗机构在遴选医院用药目录时要统筹考虑,可分期分批确定医院的采购药品品规。
具体《目录》请从附件下载。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2009年第一批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xls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