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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温馨提示3

所属项目:2014年湖北省基本药物及低价药

发布时间:201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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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3
信息来源: 湖北基本药物采购平台 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03日 所属项目:

省药采中心已将1月30日公布的经济技术标审核通过的常用低价药品目录导入“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现就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事项提示如下:
一、请相关单位登录“湖北省基本药物及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系统”(网址:jy.hbjycg.com)就挂网常用低价药品完成以下操作:
1、生产企业:
(1)填报常用低价药品挂网价,药品挂网价加上15%的加价率后不得高于常用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西药3元,中药5元)。药品挂网价须以包装为单位申报。
(2)对已填报挂网价的药品勾选配送企业并建立配送关系,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议价的应同时进行议价授权。
(3)注意事项:生产企业可适时调整挂网药品的挂网价;生产企业不填报药品挂网价格、挂网低价药未建立配送关系的,不能进入议价、采购环节;采购平台将对一定时间内常用低价药挂网药品不填报挂网价格、不建立配送关系或无交易记录的,采取暂停挂网的措施。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常用低价药品采购联合体,确定本县(区)药品议价联合体范围和议价代表,与企业集中议价。未确定议价联合体的县(区),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发起议价。
3、配送企业
对常用低价药品配送关系予以确认,已接受生产企业议价委托的,与采购主体予以议价。
4、医疗卫生机构
(1)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常用低价药品使用目录;
(2)未确定议价联合体的县(区),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发起议价。
二、相关要求
1.议价发起:常用低价药品议价须由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体)发起。
2.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体)可与生产企业直接议价或者与经生产企业授权议价的配送企业议价。原则上每次议价采购量应不低于3个月的使用量。药品议价以包装为单位。
    3.议价方式及带量采购
(1)以县为单位议价:由议价代表发起联合议价,议价单的采购量以议价代表输入的量为标准,联合体成员不需要输入采购量。
(2)自行(联合体)议价: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与企业议价,也可自主联合其它医疗卫生机构议价,联合体成员同意加入联合体后,输入采购量,由联合体发起方代为议价。联合议价药品采购量是联合体成员采购量之和。
4.生产企业(已授权配送企业)确认是否同意议价单价格。同意,执行议价协议;不同意,输入不同意的原因,反馈至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体)。 
5.议价协议终止:
(1)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体)已采购议价协议中采购量的80%,任意一方可终止议价协议。
    (2)若议价协议中采购量未达到80%,经双方均同意可终止议价协议。
(3)医疗机构已采购议价协议中采购量的80%,可提出下一次议价。


                                                           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心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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