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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公示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优先挂网产品申报情况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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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相关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现对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简称“招采子系统”)新增挂网申请中符合绿色通道要求的药品进行公示,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

已申报的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1、2类新药和3、4类仿制药、新生物制品和生物类似药、国家谈判药品、(易)短缺药品等。

二、公示时间

2023年12月30日-2024年1月4日。

三、申投诉处理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登录“招采子系统(https:/ypjc.ybj.shandong.gov.cn/login)”-“药品交易结算”-“工作台”-“公示区”-“新增挂网公示”,在相应产品点击“发起申投诉”。投诉内容反馈到被投诉企业后,被投诉企业在“药品采购管理”-“申投诉管理”中查看,且须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否则,视同认可投诉。投诉企业在“药品采购管理”-“申投诉管理”中查看投诉回复,且须在被投诉企业回复3个工作日内对回复内容做出是否接受的判断,否则,视同接受回复。

四、直接挂网

公示期结束,无申投诉产品直接挂网。

五、特别提醒

(一)自切换至招采子系统后,本次公示外的其他新增挂网申请,将按照申报时间分批次公示,请随时关注“新产品挂网公示”的公示结果,并在规定时间内对公示信息及时进行申投诉及相关处理,以免影响产品挂网或信用信息记录。

(二)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1、2类新药和3、4类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产品不属此类);新生物制品和生物类似药(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解释执行)。如无外省最低价,企业可自主承诺(“是否承诺后期外省价格不低于我省价格”选择“是”)申报全国最低报价,公示后纳入挂网列表,供医疗机构自主选择采购使用。其他省份产生新的挂网价低价,企业须在20个工作日内自主调整挂网价格。

(三)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的医保谈判药品,可随时进行申报,其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规格与谈判药品不同的直接挂网价格不高于按照差比价原则计算的医保支付标准。

(四)产品属性申报时须按照国家药监局网站“药品上市目录集”或行业监管部门分类要求,正确选择产品属性进行填写。

(五)企业申报信息和提交的申投诉等相关材料须符合规定,否则,将纳入信用信息记录。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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