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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3年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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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医保分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组织相关医药机构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指导医药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掌握中选药品执行情况,包括中选药品采购进度、中选药品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等指标数据,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

  二、第八批国采首年采购周期从2023年7月31日至2024年7月30日,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根据《采购文件》和《第八批工作提示》有关规定,本次国采中选并选择供应广东的头孢西丁注射剂型为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的即配型粉液双室袋制剂,该企业该品种执行时间与下一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落地时间同步,协议结束时间相应调整。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医疗机构应保障主供药品及时进院,畅通备供药品进院渠道。要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原则上协议期内采购中选品种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院用药品种规格数量等为由限制使用,切实保证使用量。同时对群众合理用药需求的非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应予以保障,不宜“一刀切”停供非中选药品。

  五、分类做好省级集采与国集采衔接工作,第八批国采与省级集采重叠的共16个品种(详见省局文件附件5),其中,与广东牵头的省际联盟集采项目重叠的品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自国家集采结果执行之日起,省际联盟集采相关中选/备选结果不再执行,执行国家中选结果,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对属于急抢救用药的低分子量肝素等未过评的、目前仍在我省采购平台挂网采购的肝素类药品暂不关闭采购,其价格按不高于肝素类药品第八批国采广东中选价格执行;与河南十四省联盟重叠呋塞米注射液继续执行至十四省联盟采购周期结束,此后执行第八批国采结果;与江西四省联盟集采重叠的企业及其产品(注射用头孢噻肟钠)按照第八批《采购文件》执行。

  六、第八批国采中选品种以其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支付标准执行时间与其采购周期一致,请市医保中心提前做好医保支付标准调整医保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七、按汕医保〔2022〕101号文要求,我局已于2023年1月将2023年度国家(省)集采预付医保基金拨付到位,医疗机构应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八、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馈。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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