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省卫生厅制定了《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省卫生厅。 附件: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下载请到:http://218.6.245.53:7080/bid/modules/article/View.jspid=1262246723843ua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