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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国家和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续签采购协议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1年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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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1〕29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部分国家、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2〕44号)和《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协议量执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顺利推进,决定开展相关药品续签采购协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签药品范围 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中协议期为三年药品,2021年国家和我省组织集中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药品(西地那非口服常释剂型、环丙沙星口服常释剂型、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伏立康唑注射剂型、氯氮平口服常释剂型除外),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药品,药品清单详见附件1。 二、约定采购量及协议期限 (一)清单中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第三年协议约定采购量原则上按首年约定采购量确定,协议有效期限按已签订的《福建省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执行。 (二)清单中国家和我省组织集中采购协议期满2021年接续采购药品协议有效期限延长一年,协议约定采购量原则上按首年约定采购量确定。协议期内若我省组织集中采购品种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按要求执行国家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三)清单中第六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药品协议约定采购量原则上按首年约定采购量确定;首年未完成协议量的中选产品,未完成的协议量累加到第二年。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需减少协议量,须向所在地医保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及需减少的采购量,原则上不减少A类中选产品采购量,医保部门从严把关,审核通过后予以核减。各地医保局于7月5日前将本辖区审核通过的需减少协议量的中选产品汇总表(模板详见附件2)报送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属医疗机构、在榕军队医疗机构请于7月3日前将书面说明及需减少协议量的中选产品汇总表(模板详见附件2)直接报送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审核。各相关单位可登录“招采子系统”,在“公告通知”栏下载“第六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药品协议量调整表”查看调整结果,查看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鼓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用药需求,与生产企业协商调增约定采购量。调增部分约定采购量通过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联系人:李玲,联系电话:0591-88310718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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