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贯彻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要求,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原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理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报送的资质证明文件(不受理邮递资料)。
二、资质证明文件按资质证明文件粘贴册(见附件)要求装订,分属不同目录品种的资质文件分别装订在相应的粘贴册中。同一生产企业的全部品种须由生产企业授权的唯一人员递交。
三、递交资质证明文件的产品应为本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合法药品。文件递交人应认真阅读《申请资格审核产品基本情况汇总表填表说明》参照汇总表中的举例,通过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网站(www.bjmbc.org.cn)的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真实、准确填报,并将在线打印的汇总表加盖公章后递交至采购中心。
四、药品通用名、剂型相同,规格不同,视为不同产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相同,包装不同,视为不同产品分别申报。
五、粘贴册含有企业主体册、产品册、专利和自主创新文件册及物价文件册,每册应独立装订,逐册编号。产品册、专利和自主创新文件册应按照汇总表中品种顺序,将每个品种资格文件分套独立装订。同一份资格文件不需重复递交。
六、营业执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证明文件上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出具相关部门的变更证明。
七、专利文件应包括专利批准国家、专利保护期限。
八、资质证明文件中的外文文件需递交外文原文及公证部门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或翻译机构加盖公章的中文翻译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复印件采购中心存档,原件退回)。
九、企业递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必须清晰,纸质资质证明文件内容不得涂改。纸质资质证明文件中,如有政府部门涂改的项目应递交相关政府部门的书面公函证明文件原件。所有资质证明文件均为A4纸规格,应在相应的位置上粘贴或装订成册。
十、企业对所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有特别声明的,可粘贴在“备用粘贴处”。
十一、资质证明文件每页上均应加盖药品生产企业公章(红章)。
十二、文件递交人应按采购中心网站有关通知要求,于规定时间将资质证明文件递交至受理地点。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0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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