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根据川卫办发〔2009〕2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药品阳光采购积分工作的实际情况,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中心对《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中医疗机构采购上网药品金额占全部药品采购金额的比例进行了调整,将医疗机构采购上网药品的金额比例应占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总金额的90%以上调整为95%以上,而考核分值不变。其他考核项目不调整,阳光采购积分总分保持不变。 请各市(州)药招办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医疗机构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