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药品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函【2021】94号)要求,现将价格调整结果公示如下:
一、对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申报的全国省级(不包含广东、福建、重庆)最低挂网价(包含陕西现行挂网价、上海红线价)予以公示(详见附件1)。
二、对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报价不高于本省中选药品价格的予以公示(详见附件2)。
三、对报价高于本省中选药品价格的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未报价的产品、过评挂网大于3家和中选供应陕西的同企业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其他产品,拟予剔除,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3)。
公示期: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5月19日17时,工作日内接受企业现场实名书面申投诉,逾期不再受理,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申投诉受理地点: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一楼受理大厅5、6号窗口
联系电话:029-88661281 029-88661243
附件. 1、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价格调整结果公示表
2、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报价符合要求的产品公示表
3、拟剔除产品公示表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