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各上网医疗机构、药品企业:
为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和经营行为,做好四川省药品采购配送工作,根据《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卫办发〔2014〕384号)、《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执行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等相关事项的通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平台
按照统一规则、统一平台的要求,全省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将统一在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http://jco.scbid.gov.cn:7072,以下简称“省药采系统”)上集中采购药品,该系统将于2015年5月8日正式启动,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即可登录系统建立采购配送关系,原基层和非基层交易系统(简称老系统)采购功能将同时关闭。
二、配送要求
(一)生产企业是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获得四川省药品配送资格的其他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并签订委托配送协议。
(二)各定点生产药品、常用低价药品、常规上网限价药品必须按照要求建立覆盖全省的配送网络。
1.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需登录省药采系统,按照《三方配送关系确认操作流程》(附件1)在网上勾选供应配送关系:
第一步:2015年5月8日开始,由药品配送企业按照操作流程,首先在网上勾选自己愿意或能够配送的地区(甘孜、阿坝、凉山州民族地区可试行统一配送工作,由当地遴选3-5家经营企业作为本地区药品配送企业)。
第二步:药品生产企业为各上网药品选择各地配送企业。
第三步:被药品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确认。
第四步:医疗机构在已确定本地区供货-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择本单位具体药品的配送企业。
2.2015年5月8日-6月30日集中勾选建立配送关系,此期间医疗机构暂停网上采购操作,暂不进行阳光积分采购考核。待配送网络搭建完后,补报过渡期药品采购情况。
3.采购周期中,药品生产企业可及时新增配送企业。取消配送企业配送资格时,不得影响已确认订单的配送,必须保证医疗机构用药需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发生供应配送纠纷时,按照协议自行协商处理。
(三)生产企业选择委托配送企业时须考虑经营企业配送能力和医疗机构认同程度,优先从配送业绩优良的企业中选择。
(四)药品企业应及时汇总采购计划,组织配送或者督促其选定的配送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为医疗机构及时配送药品,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用药需要。原则上急救药品配送不超过8小时,一般药品配送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不低于药品有效期的二分之一,具体按合同约定的效期供货。
(五)除自然灾害引起的不可抗力外,生产企业不能保障常用低价药品和常规上网限价药品按时、足量供应药品的,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省基药中心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该产品挂网,该产品不能再参加本采购周期和下一个采购周期的集中采购工作,并将该企业列入不良记录上网公示。
三、配送企业申报
(一)药品配送企业不再区分基药配送企业和非基药配送企业,现已挂网的配送企业,直接并入新采购平台,延用原采购平台的非基药配送企业账号和密码,请及时在省药采系统上进行配送关系确认工作。
(二)未挂网的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参加四川省新一轮药物配送工作的按以下要求随时办理新增:
1.申报所需材料及要求
(1)药品经营企业授权委托书(附件2)。
(2)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证书的的复印件。
2.由被授权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现场递交本企业资料,每页纸质资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3.办理时间及地点
时间:上午9∶30-11∶00,下午13∶00-16∶30(节假日除外)。
地点:成都市玉林南街2号(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28-86139110,86131165。
附件:1.配送关系确认操作流程.doc
2.药品经营企业授权委托书.doc
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