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医疗保障局 龙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
委员会关于落实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
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和
使用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市医管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局,各市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经营(配送)企业: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和使用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闽医保〔2022〕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在采购、配送、使用中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联系人:市医保局:邱晓天,联系电话:0597-3085983
市卫健委:卢 冰,联系电话:0597-3298370
龙岩市医疗保障局 龙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6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落实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
采购(胰岛素专项)和使用
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医保〔2022〕66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7号)、《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规范稳妥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的函》有关文件精神,在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2〕51号)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落实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强化中选产品临床使用指导。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中选胰岛素合理使用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升用药水平;医师应当依据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等合理开具处方;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加强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进一步强化合理用药考核。如既往患者使用厂牌、品种发生更换,要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中选胰岛素产品,对于使用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区域内诊疗能力强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和糖尿病治疗领域的国家、省、市级重点专科所在的医疗机构,要会同相关学术团体加强对区域内胰岛素的用药指导、教育培训和质量控制。要结合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等工作,对在上级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用药衔接。通过各种形式向患者发放胰岛素使用宣教资料,使患者得到科学用药指导,促进用药安全。
二、保障中选产品优先采购使用,完善相关考核方式。
各中选生产、配送企业应切实落实供应保障责任,确保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和注射器具,保障临床使用。各医疗机构应畅通中选产品的进院、使用环节,确保协议期内采购使用量不低于协议采购量,鼓励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优先使用A类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在确保各中选企业各采购组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经商签约的中选企业,可根据临床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同一企业同一采购组内的中选产品组合,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完善考核方式,对同一企业同一采购组内的中选产品进行合并考核。
三、强化履约情况监测,及时发现处置问题。
各级医保部门应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同时防范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中选产品疗效反馈和评估机制。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采购、配送监测和疗效评估,及时上报中选产品在采购、配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畅通医疗机构报送问题渠道,强化部门协同快速应对处置,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四、完善政策配套措施,落实医疗机构激励约束。
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结余留用相关规定,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落实对医疗机构使用集采范围内胰岛素产品的激励约束机制,经考核合格的,要及时兑现结余留用资金。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科学合理调整。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将激励机制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联系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李玲,联系电话:0591-88310718
省卫健委:张鸿宇,联系电话:0591-87824331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