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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格专项调整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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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相关文件要求,为纵深推进“四同药品”挂网价格专项治理,促进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下称“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在供应和非供应省份价格公平均衡,现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我省药品挂网价格专项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药品范围

第一至七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高于集采中选价(国家组织集采协议已完成的,以该厂牌药品最低有效续约价为比价锚点) 1.5倍的药品。

前期已按要求完成部分国采药品价格调整的,相关企业应重点梳理和调整其他挂网未调整的国采中选品种价格。

二、价格调整时间及调整方式

(一)价格公示及调整时间

2024年10月14日至10月16日

(二)价格调整方式

价格公示及调整期内,登录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ypjc.ybj.shandong.gov.cn/login),在专项公示区查看需要调整的药品信息,并发起申投诉进行价格调整。操作路径:招采管理子系统 - 药品交易管理 - 工作台 - 专项公示 - 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价格调整公示 - 发起申投诉 - 在申(投)诉内容栏填写申请调整后的挂网价格。

三、价格调整要求

价格调整至不超过国家集采中选价的1.5倍或我省接续采购同品种最高中选价;若外省挂网价已低于上述价格的,应根据价格联动要求按不高于外省价格调整。同通用名同厂牌不同规格、包装的,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同步调整。

相关企业务必要高度重视,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及时完成调整。10月16日后,拒不配合回调的药品,将按要求开展招采管理子系统黄标/红标药品价格风险警示或予以暂停挂网,必要时对相关企业采取信用评价措施。

公示期内除价格调整外,原则上不接受数据采集错误以外的其他申诉。如对公示价格有异议,可在申(投)诉内容栏填写申诉内容,提交证明材料;如申诉未被认可影响价格调整的,按上述相同措施处理。

四、业务咨询电话

药械交易部:0531-51778918、51778919(工作日)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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