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于3月12日、5月14日先后下发了《关于药品生产企业提交资料有关问题的说明》和《关于药品生产企业递交有关证明文件的紧急通知》,要求生产企业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市级(含县、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被委托人合法及挂网前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文件”。截止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未递交上述证明文件。请尚未递交材料的药品生产企业务必于7月10日(北京时间19:00)前递交。没有递交以上证明文件的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与医疗机构进行网上药品交易,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二00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