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1〕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初步拟定了《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补充修改采购文件(基本药物部分)》(征求意见稿)。为了完善我区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工作,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补充修改采购文件挂网公示并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6月13日前将意见发送到gxfa2010@126.com,也可直接送或传真至采购服务中心(传真:0771 -2840321)。
附件: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补充修改采购文件(基本药物部分)(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