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2008年第一批企业新增补上网药品及经仲裁后最高挂网限价调整的药品目录报经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领导、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公布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参加上网采购的医疗机构对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公布的《2008年第一批新增补挂网药品目录》、《调整最高挂网限价药品目录》(附件1、2)中的药品自行选择采购,采购价不得超过本通知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临时零售价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部分增补挂网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9】19号)文公布价执行。
二、各上网医疗机构请自行下载本目录,我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
三、凡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低于挂网最高采购限价的药品,其临时零售价按照发改委及省物价相关规定执行。
四、经批准,部分药品转为上网不限价药品(附件三),医疗机构的采购及零售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9年2月15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1.2008年第一批新增补挂网药品目录(详情请见中标结果查询)
2. 调整最高挂网限价药品目录
3. 转上网不限价药品目录
(请自行链接以下地址,下载:http://218.6.245.53:7080/bid/modules/article/View.jspid=1233458111025u1)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