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卫生健康委(局):
为完善我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提高临床用药质量和安全,促进基层医疗机构上下用药衔接,保障人民群众药品使用需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湖北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简称省药品平台)上“启用目录”中的所有药品(含“常用采购目录”、“非常用采购目录”,目前有29159个品规),基层医疗机构均可自行配备采购使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以“小目录”为由限制基层医疗机构在省药品平台采购所需药品。
二、基层医疗机构应在满足“四优先”(优先使用医保目录药品、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符合临床路径药品、优先使用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原则的基础上,遴选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群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三、鼓励各地以市或县为单位,根据当地常见病、多发病及慢性病疾病谱特征,统一规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品种、剂型和规格,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不断优化用药结构,实现区域内用药协调联动。
四、基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地慢性病患者用药档案,根据患者用药需求,做好居民个性化用药药品配备使用工作,满足群众就近就医购药需求。鼓励基层医疗机构提供药品代购和处方流转服务,满足特殊患者用药需求;鼓励医共体牵头单位向基层医疗机构提供药品调剂试点;基层医疗机构也可适当扩大药房规模,满足药品配备和调剂需要。充分发挥国药控股湖北公司、九州通等省内主流配送企业的作用,做好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的协同供应保障。
五、因供应保障问题导致药品配备不到位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类分级与替代使用技术指南》的要求,遴选替代药品,切实保障临床需要。
六、非《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基层版)的抗菌药物品种及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不得在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
七、上级医师来基层医疗机构行医时,可按其自身的处方权限开具处方使用药品,基层医疗机构需提前对接,做好供应保障。
附件:基层医疗机构代购药品管理要求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3年8月4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基层医疗机构代购药品管理要求
一、基层医疗机构申请代购药品的对象是辖区内居民。
二、基层医疗机构代购药品仅限为患者常用的内服、外用药以及胰岛素注射剂等。原则上终止妊娠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类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一般注射剂不得代购。
三、基层医疗机构代购药品按临时购进药品进行管理,建立相关账册资料,系统建账入库后以处方开具给患者,相关药品可不纳入基药比例等相关考核指标。临购次数较多的药品品规可通过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后正式配备。
四、患者申请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由基层医疗机构临时购进,依规定进行系统建账和医保对码后可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申请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由患者自费。
五、患者或家属第一次申请代购药品需要提供本人或者家属相关药品的病例资料或者近期购药证明。
六、代购药品以最小包装(盒、瓶、支)为单位售出,一经售出原则上不得退换,代购药品产生的物流费用凭发票由患者负担,基层医疗机构在登记药品时可预收一定的药费。
七、基层医疗机构要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居民健康体检掌握村(居)民的特殊用药需求,做好供应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