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商:
现将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属于冻干粉针或溶媒结晶类注射剂的产品,需递交省级药检报告,并出具加盖省级药监部门鲜章的工艺证明,其他产品不需提。
二、申请划入质量标准起草单位(含首仿国外药品)层次的,需递交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及证实质量标准出处的相关证明(如封面及质量标准相关内容复印件)。
三、使用电子印章上传资料的,按采购文件纸质材料部分要求递交复印件的,扫描复印件上传即可,要求递交原件的,须扫描原件上传。
四、凡参加本次集中采购活动的生产商均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采购文件并办理和领取广西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单位身份证书和证书介质(KEY),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集中采购活动。
五、生产商均需在药品申报系统内维护并提交产品信息,然后递交相关产品的资料,待审核通过后申报,才算完成投标。若在药品申报系统的产品信息模块下的新增产品中找不到所需药品的,请将产品说明书传真到0771-2809300、2801655转8206、2839013,注明需增加的规格、转换比、联系人、联系电话、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采购服务中心在系统添加后企业再自行新增产品。
六、采购文件解读会召开地点:7月8日上午9点在桃源饭店迎宾楼五楼一号会议厅;7月9日、16日上午9点在南宁饭店聚和楼二楼仁和厅,三场解读会的内容相同,请各生产商代表择期按时参加。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