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按照《辽宁省2011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限价计算工作已经完成,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1)。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无法计算限价的药品,直接进入面对面谈判(详见附表2)。
如果投标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需以递交《申诉函》的方式提出,《申诉函》应包括企业用户名、企业名称、联系人名称、联系人电话、申诉事项等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递交《申诉函》应采取以下方式:
1、由企业授权代表递交申诉材料的,请企业授权代表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采购中心进行递交;
2、无法由企业授权代表递交申诉材料的,企业需重新委托递交材料授权代表,由新授权代表携带授权书原件(具体格式见6月17日公布的招标文件)和身份证原件到采购中心进行递交。
《申诉函》可以是传真件、复印件,但必须由授权代表亲自递交。为保证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本次公示将不接受直接传真或邮寄的材料。
接收《申诉函》的时间为:2011年7月13日至15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时30分至4时30分,逾期将不再受理;
接收《申诉函》的地点为: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五楼第三评标室(A0503)
附表1:药品限价公示表.xls
附表2:无限价药品公示表.xls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