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企业:
根据《2015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规定,限价制定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海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限价等内容公示表(附件1)予以公示。具体如下:
一、限价制定规则。
1、限价按每个产品的最小制剂单位计算。
2、根据广西、贵州、云南、江西、湖北、陕西在线品种中标均价和海南省2014年5月至今有交易记录同产品网上中标价均值作为限价。没有六省平均价的,以海南省2014年5月至今有交易记录网上中标价为限价。
3、同标的无限价的投标产品以该标的其它有限价的投标产品均价作为限价。无限价的投标产品,进行价格谈判。
4、在其他省份同药品规格既有基药中标价又有非基药中标价的,以基药中标价均值作为限价。
5、在其他省份同药品规格所采集到的所有数量包装均作为限价依据,不区分与投标的数量包装是否一致。
6、在其他省份的限价采集以目前在线品种中标价格为准,不区分质量层次及有无交易。
二、公示内容。
1、限价公示时间为2015年11月25日至11月27日,公示内容包括标的号(标的号相同的药品为同一竞价组)、通用名、规格、剂型、生产企业、质量层次、限价等内容。
2、公示期间,各投标企业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在2015年11月27日下午5:00前将《2015年基药集中采购申诉表》(附件2)及申诉材料递交至我中心,逾期不再受理。(企业可先递交复印件,后补交原件。)
3、申诉内容涉及同药品规格在其他省份无交易或者质量层次不同,申请不参考价格的,我中心不予受理。
4、我中心采集的其它省份中标价格均由各省药品交易中心直接提供,企业如申诉我中心采集的交易价格有误,需自行提供涉及省份药品交易中心的价格证明。
三、其它事项。
1、未进行信息确认的企业视为自行放弃投标,不予制定限价。
2、申诉的药品与申诉药品为同一竞价组的所有药品均暂不报价,待申诉处理结束后另行通知报价时间。
3、公示内容暂不包括2013年以来企业有无生产劣药记录(进口药品代理商有无经营劣药记录)的内容,此内容待我中心与药监主管部门核实后另行公示。
特此通知。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15年11月24日
附件1:2015年海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限价等内容公示表.xls
附件2:2015年基药集中采购申诉表.doc
附件3:限价制定参考的六省及海南中标价格数据.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