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2009年第一批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于6月起执行,现已进入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配送/经营)企业网上交易阶段。为规范全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合同的签订,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现就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合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区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已领取用户名和密码)须使用统一规范的采购合同文本(详见附件)与药品生产(配送/经营)企业签订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合同。
二、鉴于我区目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刚刚起步,将实行纸质合同与网上电子合同同步运行,即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配送/经营)企业签订合同时,需首先根据“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提供的合同文本填写电子合同,审核无误后再打印出纸质合同。纸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各级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处理合同纠纷、裁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网上电子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为各级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网上监管提供依据。网上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要保持一致。
三、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合同的具体操作方法
(一)进入“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点击左侧“网上药品采购交易系统”后,用单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再点击左侧“交易项目”下的“勾选采购药品”,进入“项目名称”。
(二)如维护目录时未填写预采购量,请点击左侧“交易数据管理”项下的“维护采购目录”,填写所维护品规的“预采购量”,此数量为该品规的合同量。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填写数据”。
(三)点击左侧“合同管理”项下的“合同管理”,再点击“新增合同”项,进入采购合同维护界面,填写电子合同,并保存。
(四)保存后点击“查看合同”,对电子合同审核无误后按“提交”按钮提交(未提交前合同可以修改,提交后不能修改)。
(五)提交成功后点击“查看合同”,进入界面按“打印合同”和“打印合同附表”按钮(打印合同附表时点击“保存为excel表”)进行打印。
(六)打印的纸质合同一式三份,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经营)企业各存一份,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州、市卫生局备案一份(自治区级医疗机构报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备案)。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合同
附件2:采购药品明细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代章)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