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文件、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55号)及我委与自治区药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卫药政发﹝2018﹞7号)文件要求,现针对已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含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下简称“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开展在我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平台申报等工作,按照《关于印发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进行挂网采购。截至目前,已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信息整理汇总见附表,由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合并调整等原因,相关信息难以准确收集,对附表内容有异议的企业请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向我中心提出书面申诉。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报名
附表中所涉及药品生产企业如未领取用户名或未办理数字证书,请先领取用户名,办理数字证书。(办理详细参照网站公告通知中“关于办理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立医院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生产、配送企业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的通知”)
报名时间:2019年1月9日至1月16日。
二、信息申报
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网站首页选择左侧快捷登录项下“基础库报价系统”点击进入,登录系统。选择“基础数据库系统”,在左侧菜单栏依次选择“产品信息管理”—“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信息维护”菜单点击进入,进行信息维护,完成产品信息填报后点击送审。未在《2018年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产品需要在送审前进入“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价格维护”页面维护各省价格信息,填报该药品在全国各省(区、市)截至2018年12月31日在执行的所有省级采购价格,并上传中标通知书、省级集中采购价格交易截图等证明材料。
维护信息时间:2019年1月9日至1月22日。
三、资质审核及结果公示
审核时间:2019年1月23日开始审核。
结果公示时间:2019年2月12日至2月22日。
以上时间如有变动,以另行通知为准。
四、申诉投诉
在资质审核与结果公示期间,接收生产企业的书面申诉、投诉,生产企业应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相关信息及价格等,经公示后报送我区网采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通过审议后在我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平台进行直接挂网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