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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做好“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1年河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发布时间:201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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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做好“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16日 所属项目:

各市卫生局,省药械采购中心,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做好“河北省2011年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网上采购工作,满足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现就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中标药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以县卫生行政部门为单位,统一实行网上采购。网上采购指南详见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首页“操作帮助”栏目。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2010年基本药物中标药品向2011年基本药物中标药品采购过渡工作。采购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全部执行2011年度中标价,并且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过渡期内,《2011年河北省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内尚未公布中标结果的,暂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在《非基本药物采购目录》中进行采购。
三、《2011年河北省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外的药品,不得继续采购,现有库存药品可使用至2011年10月15日;属《2011年河北省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内的非中标企业药品,自公布中标结果之日起,可延续使用一个月,并执行2011年中标价。
四、采购廉价目录药品,各采购用户应在中标企业中自行选择生产企业进行采购。采购普通大输液,各采购用户应在大输液目录中,暂按公布的定价在挂网企业中自行选择生产企业进行采购。
五、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中标药品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管采购价格执行情况,发现临床促销、不合理用药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七、请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各采购用户点击河北医药医药集中采购网,通过用户名、密码登陆后,打开“内部信息查看”栏目,查看相关信息。
         
                                         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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