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企业药品平均配送率申诉处理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2015年11月11日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关于对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企业药品平均配送率进行公示的通知》,截止2015年11月17日18:00时公示期满共接收15份申诉材料,无投诉材料。经过对各申诉材料内容及平台数据进一步核查复核,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决定,现对相关企业申诉处理意见如下:
一、对医疗机构在2015年10月底采购的药品,配送企业11初已配送到位,统计时段采购品规按未配送统计的情形以及药品已配送,配送企业未在采购平台确认,企业提供销售清单,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的情形,予以认可,重新复核统计平均配送率。
二、对申诉配送企业未配送的情形,因生产企业承担主体配送责任,维持原平均配送率;对申诉所公示配送率为已撤废药品配送率的情形,经核查,所公示撤废药品的配送率为药品在撤废前的配送率,维持原平均配送率。对申诉药品已配送,但未在采购平台确认,提供的销售清单经核查销售数量与医疗机构平台采购数量不对应的,不予认可,不再重新核算平均配送率。
请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按照本次处理意见及附件标识数据赋分。(具体配送率申诉处理情况见附件)
附件:2014年1月1日-2015年10月31日中标企业平均配送率申诉处理情况表.xls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