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生产商、配送商:
根据2012年6月19日《关于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增转配送商的通知》及2012年7月6日《关于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增转配送商的补充通知》要求,经审核,现将各医疗机构及生产商申请增、转和撤消配送商的审核结果(第一批)进行公示(详见附件1、2),如医疗机构或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鲜章)将申诉材料(申诉材料须注明产品中标序号、产品名称及相关信息)于2012年11月28日前递交至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二楼前台,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1.符合增、转配送商原则的品种目录(第一批)
2.符合撤消配送商原则的品种目录(第一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