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支付管理,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9号)的要求,经数据测算、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数据库》中第六、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及省级三轮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统一执行,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二、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数据库》中信息的更新,各设区医保部门要及时更新维护本地数据库,并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做好信息的对照更新工作。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保支付标准等政策解读宣传,要让医务人员理解和掌握政策,做好患者解释工作,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理解、配合支付标准工作。
四、各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