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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湖北省关于“补充药品”纳入基层医疗机构 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4年湖北省基本药物及低价药

发布时间: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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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湖北省关于“补充药品”纳入基层医疗机构 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28日 所属项目: 2014年湖北省基药及低价药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4〕207 号)和《关于做好我省“采购准入”改革过渡期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现将《湖北省2017年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挂网目录》中的非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除外),属我省医保目录的,经企业申报确认后导入湖北省基本药物与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系统(以下简称“基层采购系统”),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纳入“补充药品”的药品生产(中标)企业须及时登录“基层采购系统”勾选配送关系。挂网品规以县(区)为单位设置配送关系,每个县(区)至少选择1家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在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中确定1家。

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县区采购目录,各地、各医疗机构适时开展药品带量采购工作。

各地、各医疗机构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北路2号省卫生计生委大楼B栋3楼。

联系电话: 027-87576310


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心  

(湖北省卫生计生管理服务中心)

2017年11月28日

附件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系统“补充药品”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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