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医保函〔2026〕1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25-1)
和《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相关政策要求,现就我省落实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十一批国采”)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品种范围
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十一批国家集采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二、执行时间与协议管理
2026年2月27日起执行第十一批国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026年2月27日至2028年12月31日,首年采购周期为2026年2月27日至2027年2月26日。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各品种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采购周期(年度)不足一年时,协议采购量按照月数进行折算。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药品采购政策变化,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集采药品挂网及价格管理
省药械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我省有报量的中选产品及选择供应我省的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我省平台挂网,并完成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的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合同签订。中选产品未在“供应清单”内的规格和包装,基于其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调整挂网价格。
四、落实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措施
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及时足量组织生产,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并按照省平台规定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采购协议的签订,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使用需求。医疗机构应畅通集采药品进院渠道,优先选择采购质优价宜的集采药品,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集中带量采购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供应、配备使用及产品质量等工作的管理,确保集采中选结果落地见效,有效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