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内卫计规范〔2015〕11号),为保证药品分类采购各项工作的完整性、规范性,简化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自治区近期将开展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系统迁入2015年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次迁移的挂网药品范围,仅限于2014年《关于启动内蒙古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4〕20号)文件实施以来,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系统内挂网执行药品的相关信息。
迁移内容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挂网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基本信息,配送企业配送区域、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建立的配送关系、医疗机构选择的配送关系、议价结果等数据信息,2017年以来发生的交易数据等信息。
二、迁移方式
(一)医疗卫生机构信息
参与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信息整体迁入新系统,由各盟市管理机构核实确定(已发函)。
1.医疗卫生机构在两个系统对应上的,以新系统信息为准,使用新系统用户名和密码;
2.医疗卫生机构在两个系统未对应上的,按盟市管理机构反馈信息办理。
(二)生产(经营)企业信息
参与常用低价药品供应的生产(经营)企业,企业信息及药品信息按照企业对应关系迁入新系统。
1.只参与了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工作的企业,其企业信息及药品信息整体迁入新系统,并沿用原系统账号,如果发生账号重复的,重新发放账号和密码;
2.两个系统均存在的企业,按照企业对应关系进行数据迁移,企业资质以新系统为准,使用新系统账号;
3.账号处于停用状态的企业,其相关信息不进行迁移。
(三)药品基本信息
挂网药品按照两个系统企业对应关系进行迁移,处于停用状态的药品,其相关信息不进行迁移。
(四)药品价格
1.常用低价药品系统中,药品价格已议定成功的将会导入新系统;
2.常用低价药品系统中,药品未开展议价或需要重新议价的,按照新系统中“直接挂网”药品议价规则执行。议价周期也随之调整为每月13号至22号。各采购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可每月议定一次,也可多月集中议定一次,议定价格执行时间为次月的第一天。
(五)配送关系
1.常用低价药品系统中配送企业的配送区域,以及经盟市审核通过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的配送关系、医疗机构选择的配送企业等信息直接迁入新系统;
2.常用低价药品系统迁入新系统后,增加的配送企业、配送区域及配送药品范围等,由各盟市药采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是否具有配送资格,并负责网上审核。
三、迁移步骤
常用低价药品系统迁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基础数据整理迁移阶段(3月-6月底)。 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系统中药品、价格、配送关系、资质信息、用户名等基础数据整理,与新系统进行数据匹配,并导入到新系统。7月3日开始正式在新系统中进行常用低价药品的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常用低价药品系统的采购功能关闭。
(二)第二阶段,采购过渡阶段(7月至7月底)。常用低价药品系统已下发采购订单的配送、入库、结算等后续工作。7月31日常用低价药品系统关闭。
(三)第三阶段,历史采购数据迁移(8月至9月中旬)。2017年以来原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系统的网上交易数据迁移至新系统。9月15日完成数据迁移。
四、数据公示
为确保常用低价药品系统迁移工作顺利开展,对相关迁移数据进行公示(详见附件),请参与各方认真核对,特别是企业存在并购、产品转让、用户更名、企业或产品停用等情况的请予以重点关注,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公示日期6月21日至6月30日。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471-4967106
附件1: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系统迁移至2015年新一轮药品采购系统基础数据对应表
附件2:常用低价药采购系统产品公示名单
附件3:常用低价药系统中配送企业配送区域表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