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的要求,为建立低价药品动态调整机制,我委拟于近期开展低价药品动态调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列入国家和省低价药品清单的品种,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以药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凡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均可提出申请报告。
二、低价药品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申请列入低价药品的条件:⑴符合国家低价药品价格政策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⑵根据药品说明书能准确计算日治疗量;⑶遵守价格承诺,保证药品价格基本稳定。申请调出低价药品的条件:⑴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突破国家低价药品标准;⑵因原材料供应不足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生产和供应;⑶产地省级价格部门明确公布已调出低价药品清单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合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凡申请列入或调出低价药品清单的品种,应如实填报药品信息登记表,经我委审核后予以公示。
四、请符合相关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于6月15日前提出申请,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医药价格处。
联 系 人:张浮萍 李 康
联系电话:0351—3046652
企业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1、企业提出列入或调出低价药品清单的申请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药品批准生产批件、药品质量标准和药品说明书;
3、填报列入或调出低价药品信息登记表;
4、提供产地省或有关省级价格部门已公布列入或调出低价药品价格文件。
5、价格承诺书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山西省低价药品信息登记表